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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4-4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以下条款中规定: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中: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对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1)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的经营活动。 (2)收集、运输、贮存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铅酸蓄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酸蓄电池的容器必须粘贴符合GB 18597中附录A所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3)转移废铅酸蓄电池的,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在转移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铅酸蓄电池。 (7)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前,产生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合理包装,防止运输过程出现泄漏。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废铅酸蓄电池中的电解液。 (8)废铅酸电池有电解液渗漏的,其渗漏液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9)收集者不应大量贮存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贮存废铅酸蓄电池量不应大于30 t。 (10)废铅酸蓄电池公路运输车辆应按GB 13392的规定悬挂相应标志。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危险废物时,均应在集装箱外按GB 190的规定悬挂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11)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 (12)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应持有通行证。其上应证明废物的来源、性质、运往地点,必要时须有单位人员负责押运工作。 (13)废铅酸蓄电池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事故应急及个人防护设备,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14)废铅酸蓄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不得继续将废铅酸蓄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15)废铅酸蓄电池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人员等必须经过危险废物和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包括防火、防泄漏以及应急联络等。 (16)废铅酸蓄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GB 18597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基于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回收的特殊性,可以分为长期贮存和暂时贮存两种方式。 (17)废铅酸蓄电池的长期贮存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贮存点应防雨,必须远离其他水源和热源; 2)贮存点应有耐酸地面隔离层,以便于截留和收集废酸电解液; |